1.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需综合考量行为类型与数额标准。使用伪造、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达五千元以上,以及恶意透支数额达五万元以上的情形应予以定罪。其中,恶意透支需满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条件。
2.数额巨大标准方面,使用伪造、作废、冒用情形诈骗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恶意透支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使用伪造、作废、冒用情形五十万元以上,恶意透支五百万元以上。
3.解决措施和建议:金融机构应加强信用卡申请审核,防止虚假信息骗领信用卡,同时完善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异常透支行为并进行有效催收。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管信用卡及相关信息,避免信用卡被盗用,不进行恶意透支行为。监管部门需加大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