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加快案件进程,犯罪嫌疑人可考虑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条件,这样检察院能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积极与检察院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和证据情况。若发现证据存在问题,可合理表达意见。
(三)如果案件存在补充侦查情况,犯罪嫌疑人要配合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线索和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