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丈夫同意离婚,可与对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且双方未撤回申请的,即可领取离婚证。
(二)若丈夫不同意离婚,对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应积极应诉并向法院表明不愿离婚的态度。若不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法院第一次通常不会判决离婚。
(三)若对方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此时丈夫若有对方出轨的证据,可主张适当多分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