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肇事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可联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若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如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三)可与肇事方协商,要求其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若肇事方为履行职务行为,可要求其所在单位垫付。
(四)若上述方式无法获得垫付,受害人可自行垫付医疗费,待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方式向责任方追偿。
法律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