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租赁在查封前合法有效成立,承租人可继续占有使用至租期届满,要向法院申报租赁关系,把租金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或新所有权人。
(二)若租赁在查封后成立,租赁权不能对抗查封效力,承租人需配合腾空,因房东违约受损的,可向房东索赔。
(三)承租人要及时和法院沟通查封情况,对厂房内自有财产可提执行异议避免错误执行。
(四)不能阻碍法院执行,否则可能担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