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包含动物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管理且非野生动物、存在动物加害他人行为、被侵权人有损害事实、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不能以无过错免责,但能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或免除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或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需承担更严格责任,不能因被侵权人过错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2.解决措施和建议: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如给动物佩戴嘴套、牵绳等,避免动物伤人。
-加强对动物饲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饲养人的法律意识。
-被侵权人自身也应增强安全意识,避免主动挑衅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