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逸方要清楚自己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积极面对赔偿事宜,主动与受损方沟通。
(二)受损方应及时留存车辆刮蹭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等,以便后续维权。
(三)维修车辆时要选择正规的维修机构,保留好维修发票等有效凭证,用于确定维修费用。
(四)如果车辆在维修期间需要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要保留好相关费用的票据,以便要求逃逸方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此条虽主要涉及人身伤亡费用垫付追偿,但也体现了逃逸方需担责的原则,对于财产损失赔偿同样适用逃逸方担责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