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不能以费用未付为由拖延。
(二)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或直接支付抢救费用。
(三)若出现抢救费用超交强险限额、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肇事者逃逸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先行垫付,后续向责任人追偿。
(四)肇事方虽无强制垫付义务,但可自愿垫付。
(五)受害人可先自行垫付费用,待责任明确后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