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住房被执行,可证明该住房是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且不存在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等例外情形。
(二)若住房面临被执行,而自身符合生活困难等情况,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看能否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获得居住房屋,或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一定年限租金。
(三)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或被执行时,要确保受让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