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进行专利申请权归属约定时,要根据不同的开发形式来确定。对于合作开发,若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则归合作开发者共有;委托开发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可免费实施专利;职务发明创造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归单位。
(二)约定内容需详细明确,包括申请权主体、后续专利权归属、利益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等。
(三)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样能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