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下,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若无其他法定扣留事由,可直接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事故车辆。
(二)若车辆此前因收集证据被扣留,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可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领取车辆。
(三)若遇到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等法定情形,需按相关法律程序处理,可能无法及时领取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