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人员,在处理涉及伤情鉴定书的案件时,不能仅依据鉴定书签字就定罪,要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包括证明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行为与伤情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故意等方面的证据。
(二)对于当事人,若对伤情鉴定书有异议,可在法庭质证环节提出,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
(三)对于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寻找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法庭上充分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