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判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要全面评估案件情况,重点考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可能逃跑等社会危险性。若存在此类情况,可先行拘留后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或者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灵活处理,可不采取拘留措施,直接进入审查起诉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