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有本市常住户口,需确认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当事人户口是否落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
(二)核查实际居住情况,看是否已长期、稳定居住一年以上,排除短暂居住情形。
(三)了解本市住房情况,确认是否没有福利性质分房,若有其他住房则考量是否居住困难,可依据人均居住面积等因素判断。
(四)考虑特殊情况,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的仍可能被认定。
(五)对于未成年人,出生即报入户口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一般不认定为独立共同居住人。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