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仔细研究权利要求书,将其作为核心依据,同时参考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准确解释。
(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严格按照全面覆盖原则,逐一对比技术特征,确定是否相同或等同。若发现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可初步判断不侵权;若有等同特征,需进一步分析。
(三)核查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产品是否是在专利权用尽、先用权等法定情况下使用。
(四)判断行为人主观状态,收集证据证明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