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作品原创性,进行创作时应依靠自身独立完成,体现出个人的独特表达方式,避免抄袭他人作品。
(二)确认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涵盖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像文字、口述、音乐等具有独创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三)让作品以有形形式呈现,可写在纸上或存储于电子设备,以便能被感知和复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