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双方可先友好协商,确定由一方获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判决。
(二)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通常会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同时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屋,若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登记在双方名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