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社区矫正警告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建议。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社区矫正警告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建议,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报告或者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作出社区矫正警告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建议的,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司法所予以立案。
非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报告的,应先予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再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司法所予以立案。
第五条 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治安拘留在司法所立案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法收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日常行为记录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