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实际施工人自身,要注意保留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证据,比如组织人员施工的记录、购买材料的发票、支付工人工资的凭证等,以便在认定身份时作为有力支撑。
(二)若与发包人或承包人存在合同关系,即便合同无效,也要留存实际履行行为的相关证明,如施工日志、往来函件等。
(三)施工过程中承担风险投入资金和设备时,做好资金流向记录和设备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