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案件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被检察院两次传唤后,应随时关注检察院动态,可通过拨打检察院联系电话询问案件进展。
(二)若案件复杂涉及补充侦查,了解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时间。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等待检察院在一般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可以在补充侦查期限快结束时联系检察院,询问是否完成补充侦查以及后续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