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伤害或杀死人质相威胁向有关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而后者则是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
第
二,取得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绑架人质,然后向有关的第三人索取财物,因而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在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后者则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当场取得财物。根据以上特征,我们结合实例予以分析。例如,被告人周某、卫某两人经过预谋后,在某市将被害人邓某劫持至出租车内。随后,指使出租车司机开到郊外一处偏僻的林场。两被告人将邓某拉下车后进行威胁、恐吓,抢走邓某身上的财物,折合人民币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