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予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予,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除外。所以赠予人要考虑赠予合同性质,若不属于不可撤销情形,可直接撤销。
(二)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一般不能撤销,但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予人或其近亲属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况,赠予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赠予人需收集受赠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及时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