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方想请求返还彩礼,要收集未共同生活的证据,比如双方分居证明、证人证言等。
(二)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方应准备好能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如收入证明、债务证明等,以达到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证明标准。
(三)若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但结婚时间短,法院可能酌定部分返还彩礼,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