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应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通过日常良好表现争取获得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为减刑创造基础条件。
(二)努力争取立功机会,如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等,有立功表现可获得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则应当减刑。
(三)配合执行机关工作,执行机关会根据服刑人员表现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服刑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