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需协助。若对方阻碍探望,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二)关注孩子成长:留意孩子成长状况,若发现直接抚养方有虐待、遗弃、严重侵害孩子身心健康等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三)按时支付抚养费:未直接抚养方应按时支付抚养费,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有利于在必要时保护孩子权益和争取未来可能的抚养权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