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联系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包括是否立案以及当前侦查阶段等情况。
(二)若公安机关未立案,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时,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四)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