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双方需谨慎拟定离婚协议书,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事项。在申请离婚后,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所以要在冷静期内充分思考。冷静期届满后,务必在三十天内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错过时间需重新申请。
(二)女方起诉离婚:若适用简易程序,要配合法院加快审理进度,及时提供相关证据。适用普通程序时,要有一定耐心,特殊情况延长审限也属正常。
(三)男方在女方哺乳期:原则上不能提出离婚,但如果有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况,要准备好相关证据证明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登记处理表》《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