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时间和实质审查请求时间,当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授予发明专利权时,可申请专利授权期限补偿,计算好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
(二)药品专利权利人在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后,可申请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期限补偿,注意补偿期限以该药品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不超过5年,且获得补偿后的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三)在主张补偿款时,要收集因侵权等具体情形造成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相关证据,以此确定补偿款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第四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