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方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评估补偿。
(二)评估过程中要全面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合理选用评估方法。
(三)被征收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需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