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拘留人未获批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三)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要遵守规定,保证随传随到。
(四)案件未终结,公安机关可继续侦查,发现新证据符合逮捕条件可再提请,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应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