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未移交时,主动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侦查进度,明确不移交的原因。因为在侦查期限内未终结侦查,按规定是不会移送的。
(二)若超过合理侦查期限仍未移交,可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促使其督促该公安局办理案件。
(三)也能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有监督职责,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移交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可通知公安机关移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