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彩礼视为共同财产,装修部分按共同财产规则处理。夫妻双方可协商分割装修增值或承担损耗,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
(二)房子是一方婚前财产,用彩礼装修视为添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补偿,可先与对方协商补偿数额,协商无果可申请专业评估机构对装修折旧、市场价值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
(三)双方未共同生活或给付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若涉及彩礼装修部分,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可先对装修价值评估,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