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有房,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分割,若双方有协议约定,按约定处理,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
(二)若无约定,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是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按公式“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购房款+已还利息)×房屋现值×50%”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