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准备起诉材料。仔细撰写包含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的起诉状,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感情破裂、子女情况、财产状况等的证据。
(三)积极参与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要认真对待,争取在调解中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四)坚持举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向法院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