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想让二审开庭审理,可在上诉时尽量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使合议庭认为有开庭必要。
(二)若符合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情形,可在上诉材料中着重强调相关情况,增加开庭审理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