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挪用资金不立案有异议,可先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不立案原因,确认是否真符合上述不立案情形。
(二)若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其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可能存在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如资金流向记录、财务凭证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