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不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
(二)双方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均有承包份额,先协议分割各自份额,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三)一方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分得对方所在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对已有承包地份额合理分配。
(四)分割时要考虑有利于生产经营和保障双方基本生活,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