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担责。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之前,若一方明确表示或者用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解除合同无责。
(三)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还是没履行,另一方解除合同不用担责。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解除合同不担责。
(五)若合同中约定了特定解除情形,且没约定责任承担,依约定解除合同可不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