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用恢复费用法时,要详细核算治理污染和生态修复等各项恢复环境至原有状态的成本,保证费用计算准确。
(二)采用影子工程法,需确保替代工程与受污染环境功能相似,合理确定建设费用。
(三)使用市场价值法,要准确统计因环境污染导致产品或服务市场价值的减少情况,例如精确核算农作物减产的经济损失。
(四)运用人力资本法,全面收集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害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如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