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要严格遵守时间规定,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当面告知等有效方式进行告知,并且要留存好相关告知记录,以备后续查询。
(三)对告知内容要清晰明确,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清楚了解自身有权委托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