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生父母都健在且有监护能力,继母无争夺抚养权资格,此时应尊重生父母的法定权利,不进行干预。
(二)生父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且继母与孩子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母可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要提前准备能证明自身抚养能力、孩子意愿等方面的材料。
(三)生母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孩子权益行为,继母可请求撤销生母监护权并争取抚养权,需收集生母不当行为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