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轻伤案件,若自身为被害人且有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轻伤)行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平时要注重保留与伤害行为相关的证据,像医院的诊断证明、现场的视听资料等。
(二)若遇到公安、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当有证据证明加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时,可向法院提起自诉。需妥善保管公安、检察院的书面决定文件。
(三)在自诉案件里,要积极承担举证责任,收集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以及自身受损害情况等的相关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医疗费用清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