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父母一方有严重伤害孩子身心健康等行为,有关个人或组织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警方出警记录等,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二)孩子不同意撤销抚养权时,可提供能证明孩子受原监护人抚养不利的材料,如孩子的学习成绩下滑、心理状态不佳等方面的证据,辅助法院判断。
(三)若对撤销抚养权决定不服,相关方要在规定时间内整理上诉材料,向法院提起上诉。
(四)抚养权被撤销后,原监护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继续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