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未满18周岁人员,若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可向执法机关说明自身情况,争取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二)若未满18周岁人员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可关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一般是拘留后三日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流窜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同时关注检察院在七日内作出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