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书面协议管辖约定时,当事人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要注意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二)没有协议管辖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