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方补办房产证: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补办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房产档案等相关材料,等待机构审核,必要时进行公告,无异议后补发新证。
(二)办理过户: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准备身份证、结婚证、完税证明等过户材料,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审核通过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买方领取新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