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直接损失,若车辆可维修,应保留好实际维修发票作为计算依据;若车辆全损,要收集车辆购置价格、使用年限等信息来确定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对于车上物品损失,需提供能证明物品实际价值的证据。
(二)对于间接损失,经营性车辆要留存正常经营收入的相关凭证,记录好停运时间,以此确定合理的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时,要保留合理的租车合同、费用发票等,证明费用的合理性与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