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公共收益,在日常工作中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防止此类行为发生。
(二)国家工作人员更应以身作则,牢记自身职责,杜绝挪用用于公共事业的公共收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和教育。
(三)对于公共收益的管理,应建立透明的资金使用流程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