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是婚前个人出资购房的材料,以此确定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
(二)男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男方名下,要保存好婚后共同还贷的记录,如银行转账记录等,离婚时可据此要求男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男方有赠与的意愿,可签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行为;若男方并非自愿登记双方名字,需保留相关证据证明登记原因,以防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