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想提起刑事自诉的人,要先确定案件是否属于职能管辖范围内。若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追究刑责,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二)在审判管辖上,应优先向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适宜,也可向其提起。若有多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案件会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会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